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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树立严谨的教风、良好的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参评奖助学金、出国留学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统一领导下,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行校、系(院)两级组织管理。学院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系(院)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科目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所有课程(包括德、智、体、美、劳的各类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五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九段制(A+、A、B+、B、C+、C、D+、D、F)或两级制(P、F)。以百分制记分的, 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以五级九段制记分的,D以上(含D)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以两级制记分的,P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六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依据学生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课在综合考查学生平时学习的基础上,其结课考核可采取闭卷、半开卷、开卷等多种形式;考查课更应该注重平时考核,必须有结课考核的,可采取大作业、论文、设计、口试等多种形式。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都应当充分考核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可依课程性质有所侧重)。所有课程均应全过程、全面综合考核。

第七条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与限选课,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必修与限选课,采用五级九段制或两级制记载成绩,具体按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考查应根据平时完成实践、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实践操作等。理论笔试成绩占学科总成绩的20﹪。

第十条 理实一体类课程,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综合考虑学生平时(操行方面)占20℅、实践(实践作业方面)60℅、理论(理论理解方面)20℅;理论类课程,理论考试占50℅、平时考查(测验、作业、口试)30℅、平时(操行方面)占20℅。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根据课堂考核情况、作业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等决定是否取消学生的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同时失去对该课程任课教师评价的资格。教师在评定该学生成绩时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并在备注中注明“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有结课考核的课程,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的视为缺考,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并在备注中注明 “缺考”。申请补考而未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对缺考学生的处理办法参照《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补考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结课考核的课程,学生因病住院(医院诊断、住院证明)或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可在结课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批准缓考的课程,教师在评定成绩时,总评成绩记为“待定”,并在备注中注明 “缓考”。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可在补考时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重修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备注中注明“重修”。

第三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校历安排,春秋两个学期的最后一周为考试周,所有课堂均应停课考试。公共课及其末结束的课程,集中在考试周进行,其他阶段性完成的单元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

第十六条 平时考试和考试周期间的具体日程由各教学实习基地教务科统一安排。全校《考试日程安排表》应于考试周开始前两周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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